16 區域計畫法有關非都市土地許可開發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開發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
(B)申請開發許可,申請人應先取得開發地區內全部土地及建築物之所有權
(C)開發許可後,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應將開發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
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並繳交開發影響費
(D)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開發申請案後,除情形特殊者外,應於六十日內報請各該區域計畫
擬定機關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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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2495), C(331), D(490), E(0) #1898917
統計: A(116), B(2495), C(331), D(490), E(0) #1898917
詳解 (共 10 筆)
#5205532
第 15-2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經審議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
一、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
二、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
三、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規劃者。
四、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B)X 不是指所有權
前項審議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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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0366
請問B與哪條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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