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x---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B)原告得不撰寫訴狀而以言詞提起訴訟o (C)應由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此訴訟x---獨任法官 (D)原告不服第二審法院判決得提起上訴x---不得,頂多二審(節省社會、司法成本)
(D)選項的判斷方向,上面諸位大大好像都放錯重點了
我在行政訴訟法收容聲請事件程序章(第四章)並沒有看到"判決"或是"上訴"這些字眼
研判有關收容聲請事件應該只是一個經由法院認定的行政程序,而非如一般訴訟程序那樣由法院擔任審判者(這段是我自己的理解,看得懂的就看,看不懂的可以忽略或是指正一下,感恩)
是故,即便是行訴法237-14所述如果是無理由者,法院也是以"裁定駁回"而非"判決駁回"
因此(D)選項所謂的上訴則不適用收容聲請程序
(當然確實收容聲請程序只有兩審,抗告到第二審時即不得再行抗告了)
16 受收容人不服內政部移民署駁回其收容替代處分之申請而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