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69: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做得好才有補助款可以領... )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16 地方制度法中對於中央與地方關係之規定,下列那一項較具積極性監督作用?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