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各100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贈與兒子600萬+女兒200萬-贈與免稅額220萬-婚嫁100萬=480萬
16 張先生育有一對兒女,於民國100年2月將評定現值為新臺幣(以下同)600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