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我國立法院臨時會於 2019 年 6 月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
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
支領者,應追繳之,請問不包括那一項?
(A)犯內亂罪,經判刑確定
(B)犯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C)犯貪瀆經判刑 3 年以上、7 年以下確定
(D)犯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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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1), C(111), D(11), E(0) #2064855
統計: A(5), B(21), C(111), D(11), E(0) #2064855
詳解 (共 2 筆)
#3737403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
追繳之:
一、犯內亂(A)、外患罪(D),經判刑確定。
二、犯前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
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
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B)
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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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9120
國家安全法
第 5-2 條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前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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