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於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保險業資金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之多少比 率?
(A)百分之五
(B)百分之十
(C)百分之十五
(D)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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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14), C(29), D(21), E(0) #57135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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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46條(資金之運用及定義)【相關罰則】第1項、第3項、第5項、第7項或第6項或第8項~§168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有價證券。 
  二、不動產。 
  三、放款。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五、國外投資。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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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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