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信賴保護原則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時並不適用此一原則
(B)為保護人民之信賴利益,行政機關得採取一定之補救措施
(C)主張權益受損害者係因重大過失不知行政處分違法,其信賴亦值得保護
(D)人民尚未針對行政機關之作為有所因應,但對於將來所產生之法律效果已有所期待,仍得主張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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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6951), C(587), D(842), E(0) #842315
統計: A(122), B(6951), C(587), D(842), E(0) #842315
詳解 (共 3 筆)
#1125413
釋字525號: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A)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B)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C)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D)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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