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某機關公告某路段為行人徒步區。關於該公告之性質與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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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 Aimee Kung 2. 大三下 (2021/06/14)
(D)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種方式擇其一即可(行程法第100條第2項),依題示該一般處分經公告後已於公告日起發生效力(行程法第110條第2項),不須再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 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公告方式: 指不直接對於相對人或他應受通知人所在之處所,使其知悉行政處分,而是以廣播、張貼佈告、樹立標示、刊登公報或新聞紙之方式,使其處於可能知悉之地位,即視為完成通知。 補充內容節錄自:郭羿行政法課本(三版 P.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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