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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8448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8448

年份:10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16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者, 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條立法目的係為防止暴力犯罪,以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等安全,符合重要之憲法 價值
(B)該條以刑罰為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C)該條以刑罰為手段不具有必要性
(D)該條規定不論犯罪情節輕重均處相同高度之處罰,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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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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