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於約定清償期 84 年 12 月 1 日本息均未清償,乙遂於 100 年 1 月 5 日 訴請甲給付上開借款本息,甲對此為時效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利息債權性質上屬於天然孳息
(B)乙對甲借款債權消滅
(C)乙對甲之利息債權消滅
(D)借款債權罹於時效時,其效力及於利息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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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61), C(33), D(471), E(0) #1646804

詳解 (共 4 筆)

#5363274

(A)利息債權性質上屬於天然法定孳息(民法§69Ⅱ: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B)乙對甲借款債權消滅請求權時效消滅(民法§144Ⅰ: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C)乙對甲之利息債權消滅請求權時效消滅(民法§146本文: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
(D)借款債權罹於時效時,其效力及於利息債權(民法§146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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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9330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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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883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第69條:

「稱天然孳息者,謂依物之用法所得之出產物。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民法第144條第1項: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民法第146條: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

實務見解:

根據最高法院99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利息債權因屆期與否可分為「已屆期之利息債權」及「未屆期之利息債權」,並因此異其性質。已屆期之利息債權具有獨立性,但其性質上仍屬從權利,故在主權利(本金債權)消滅時,從權利(已屆期之利息債權)亦隨同消滅。未屆期之利息債權無請求權,故無時效完成問題。

選項分析:

(A) 利息債權性質上屬於天然孳息

這是不正確的。根據民法第69條第2項,利息屬於法定孳息而非天然孳息。

(B) 乙對甲借款債權消滅

這是不正確的。借款債權本身並未消滅,而是其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根據民法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C) 乙對甲之利息債權消滅

這是不正確的。正確的表述應該是乙對甲的利息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而不是利息債權本身消滅。根據民法第146條,主權利(借款債權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利息債權請求權)。

(D) 借款債權罹於時效時,其效力及於利息債權

這是正確的。根據民法第146條,主權利(借款債權)因時效消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利息債權)。

結論:

正確答案為:

(D) 借款債權罹於時效時,其效力及於利息債權

總結:

由於乙對甲的借款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因此乙對甲的利息請求權也隨之消滅。利息債權屬於從權利,依據民法第146條,主權利消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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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5833
欠你的錢本金罹於時效不用還了,利息也因此不用還,否則會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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