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受乙之委託,以甲自己之名義,為乙向丙購買一部電腦,價金新臺幣 4 萬元,甲與丙因此成立一
買賣契約,而未有第三人利益約款。下列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直接向丙請求交付電腦,丙亦得直接向乙請求給付價金
(B)乙不得直接向丙請求交付電腦,惟丙得直接向乙請求給付價金
(C)丙得直接向甲請求給付價金,惟甲於給付後,無法向乙請求該筆價金之償還
(D)甲對丙固負支付價金之債務,惟甲得請求乙代其清償對丙之此一價金債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0), B(11), C(35), D(483), E(0) #1646808
統計: A(50), B(11), C(35), D(483), E(0) #1646808
詳解 (共 2 筆)
#4897694
第 546 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
時起之利息。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
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
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
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