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7 甲、乙、丙、丁四人分別共有 A 土地,應有部分均等,約定依一年四季輪流使用管理 A 地,該約定 並經登記,甲嗣將其應有部分讓售與戊,已辦理過戶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丁就 A 地之使用管理,成立分管契約
(B)不知 A 地分管契約之戊,不受該分管契約之拘束
(C)甲將其 A 地之應有部分讓與戊,應經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
(D)甲將其 A 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第三人,無須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
(E)丙未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將 A 地出租並交付予第三人,該租約對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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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1), B(54), C(37), D(315), E(275) #1646855

詳解 (共 4 筆)

#2840990
(A)依§826-1第一項規定成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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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9235

[E選項]

最高法院79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三)

按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係就共有土地或建築物改良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所設之特別規定,共有土地之出租共有物之管理行為,與上述規定所指情形不同,尚無該條規定之適用。共有土地之出租,既屬共有物管理行為,則應適用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全體共同為之(104年度第 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加註: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已修正為:「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甲、乙、丙、丁共有某筆土地,既未約定管理方法,甲、乙、丙未經丁之同意,擅將該筆土地出租與他人,對丁應屬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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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5719

選項E跟最高法院79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無關

最高法院79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是「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出租,該契約對其他不同意共有人之效力」
本題是「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該契約對其他未同意共有人之效力」

選項E應援引最高法院 83 年度台上字第 1139 號民事判決較妥,節錄如下:
土地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將整筆土地出租,該租約對於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但租賃乃特定當事人間所締結之契約,出租人不以所有人為限,故共有人超出其應有部分,將整筆土地出租,該租約於為出租之共有人與承租人間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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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4975
問CD土地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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