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4 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00 萬元。其陳述略為:
乙為丙之受僱人,101 年 1 月 15 日於送貨途中開車超速撞傷甲,以致甲住院多日,支出醫療費用甚
鉅,為此請求賠償甲如聲明之金額云云。乙則抗辯其無超速駕車之事實,且車禍發生係因甲闖紅燈
所致,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得依職權斟酌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之事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B)為使紛爭一次解決,甲於本件訴訟經判決確定以前,得隨時追加丙為共同被告
(C)本件紛爭於進行訴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D)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將本件訴訟進行之狀況及爭點通知丙
(E)受訴法院就甲、乙間訴訟所為本案確定判決之效力,縱使法院在本案審理程序將爭點通知於丙,
均不及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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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36), C(340), D(325), E(46) #1646862
統計: A(38), B(136), C(340), D(325), E(46) #1646862
詳解 (共 6 筆)
#3511550
(A)法院不得依職權斟酌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之事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適用辯論主義為原則
(B)為使紛爭一次解決,甲於本件訴訟經判決確定以前,不得隨時追加丙為共同被告:追加新被告需具相關合法要件(如民訴255),並留意新報告之審級利益有無應予顧慮
(C)本件紛爭於進行訴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參民訴403I)
(D)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將本件訴訟進行之狀況及爭點通知丙(參民訴67-1I)
(E)受訴法院就甲、乙間訴訟所為本案確定判決之效力,縱使法院在本案審理程序將爭點通知於丙, 均及於丙(參民訴67-1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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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0151
請問各位高手,A選項錯在哪?
2年消滅時效經過,法院判決駁回,聽起來似乎很合理
看了工程師大大的解答「當事人辯論主義」,這樣A選項是錯在「依職權」嗎?
如果是這樣,明明已經時效消滅,法院卻不可以依職權駁回呢?
或者是說時效消滅有什麼限制或條件的
以上 還請各位高手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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