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4 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00 萬元。其陳述略為: 乙為丙之受僱人,101 年 1 月 15 日於送貨途中開車超速撞傷甲,以致甲住院多日,支出醫療費用甚 鉅,為此請求賠償甲如聲明之金額云云。乙則抗辯其無超速駕車之事實,且車禍發生係因甲闖紅燈 所致,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得依職權斟酌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之事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B)為使紛爭一次解決,甲於本件訴訟經判決確定以前,得隨時追加丙為共同被告
(C)本件紛爭於進行訴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D)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將本件訴訟進行之狀況及爭點通知丙
(E)受訴法院就甲、乙間訴訟所為本案確定判決之效力,縱使法院在本案審理程序將爭點通知於丙, 均不及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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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36), C(340), D(325), E(46) #1646862

詳解 (共 6 筆)

#3200075
A 本案例應屬當事人進行主義。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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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5550
修正樓上。(E)受訴法院就甲、乙間訴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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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0519
回B5,不僅是基於處分權主義,審判範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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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6266
回樓上是錯在「依職權」沒錯喔!消滅時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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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550

(A)法院不得依職權斟酌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之事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適用辯論主義為原則 
(B)為使紛爭一次解決,甲於本件訴訟經判決確定以前,不得隨時追加丙為共同被告:追加新被告需具相關合法要件(如民訴255),並留意新報告之審級利益有無應予顧慮 
(C)本件紛爭於進行訴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參民訴403I) 
(D)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將本件訴訟進行之狀況及爭點通知丙(參民訴67-1I) 

(E)受訴法院就甲、乙間訴訟所為本案確定判決之效力,縱使法院在本案審理程序將爭點通知於丙, 均於丙(參民訴67-1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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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0151

請問各位高手,A選項錯在哪?

2年消滅時效經過,法院判決駁回,聽起來似乎很合理

看了工程師大大的解答「當事人辯論主義」,這樣A選項是錯在「依職權」嗎?

如果是這樣,明明已經時效消滅,法院卻不可以依職權駁回呢?

或者是說時效消滅有什麼限制或條件的

以上 還請各位高手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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