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以其所有手提電腦上網向某廠商威脅要在該公司出廠的飲料中下毒,因而恐嚇取財 200 萬元得手。 警察逮捕甲,並在甲所持有的手提袋中扣得贓款 200 萬元與手提電腦一臺,電腦中儲存犯罪流程與 恐嚇信電子檔。另外查扣無證據顯示為甲所有之手提袋一個,內有手槍一支。以下有關沒收之敘述, 何者錯誤?
(A)法官在判決中得宣告沒收手提電腦
(B)200 萬元已實際發還被害人時,不予沒收
(C)法官在持有手槍無罪判決部分,仍得對手槍單獨宣告沒收
(D)如手槍屬第三人所有,而該第三人是合法允許持有且無違禁情形,仍應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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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54), C(34), D(663), E(0) #1646871

詳解 (共 4 筆)

#2586024
第38條(沒收物)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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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3989

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 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 另依立法理由 之說明,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第三人所有時,限於「第三人以可非難之方式 提供,脫免沒收之法律效果」時,始得依本條就該第三人所有之物宣告沒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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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2061
刑法 38條第三項 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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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6730

(A) 正確,手提電腦屬供犯罪所用之物 (補充:不得沒收的「關聯客體」須為構成要件行為所必須)

(B) 正確。

  (C) 正確,手槍為違禁物,法官得單獨宣告沒收

  (D) 錯誤,(刑38Ⅲ:第三人之物僅限於第三人已可非難方式提供,以此脫免沒收時始可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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