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若你為消防隊員,檢查達管制量之一般爆竹煙火(摔炮類除外)儲存場所,下列敘述何者符合規定?
(A)儲存場所內無隔間牆區劃分隔者,該場所儲存總火藥量不得超過 6 公噸
(B)儲存場所內有兩道符合規定之隔間牆區劃分隔者,該場所儲存總火藥量最高可達 10 公噸
(C)該場所應設於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地面層
(D)該場所之窗戶及出入口應有防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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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4), C(177), D(123), E(0) #1352616
統計: A(18), B(24), C(177), D(123), E(0) #1352616
詳解 (共 2 筆)
#6404841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9 條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庫儲區,其構造、設備應符合第六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下列規定:
一、為鋼筋混凝土、磚石等不燃性材料建造之一層建築物。(C)
二、屋頂及天花板使用適當強度之輕質隔熱性材料。
三、地面為水泥粉光或磨石子地,上舖木質墊板,為木質地板者,鐵釘不得暴露於外,其高度距地面十公分以上。
四、儲放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時,應距周圍牆面五公分以上。
五、倉庫前舖設水泥光面地坪,門口設置棕墊或塑膠墊,以防帶入泥沙。
六、門應向外開啟,其金屬配件為銅質或其他不因磨擦、撞擊產
生火花之金屬。
七、不得使用馬達或動力設備。
八、不得設置於潮濕地面。
九、窗戶及出入口應有防盜措施。(D)
十、設置安全監控設施。
十一、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成品倉庫儲存總火藥
量超過五公噸或總重量超過二十五公噸者,應以火藥量三公
噸以下或重量十五公噸以下為準,以厚度十公分以上鋼筋混
凝土或厚度十五公分以上加強磚造構造之隔間牆區劃分隔。
隔間牆應設置至屋頂;倉庫設有天花板,且能確保防火區劃
完整者,得設置至天花板。
十二、倉庫通路面積應占倉庫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
十三、專業爆竹煙火與未經個別認可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分室儲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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