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113(行政處分無效之確認程序)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行程法112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行政訴訟法6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 (行政處...
16 行政處分之無效,應由下列何者確認之? (A)原處分機關 (B)原處分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