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物依共有人協議分割時,並不適用多數決原則
(B)共有人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得逾十年;逾十年者,縮短為十年
(C)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十年;逾五十年者,縮短為五十年
(D)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32), B(423), C(95), D(855), E(0) #668482

詳解 (共 10 筆)

#1137839
共有物不分割-五年
不動產共有物不分割-30年
遺囑禁止分割-10年
92
0
#951603
(a)-->§819Ⅱ:共有物之處...
(共 33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3
0
#1640252

(A)共有物依共有人協議分割時,並不適用多數決原則
(B)共有人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得逾5年;逾5年者,縮短為5年
(C)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30年;逾30年者,縮短為30年

22
0
#2471790

共有土地之分割,可依共有人之協議為之,惟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方可成立協議分割,因此少有成立協議分割之可能,致消滅共有關係之分割目的無法達成,特提供共有人不能協議分割時,得聲請法院為裁判分割(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參照),提供解決之道。 

22
0
#3303073
第826-1條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17
0
#1992149
(D)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分割或禁止...
(共 8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2366510
第819條(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 ...
(共 73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950677
補充:

1.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名為請求,實為形成權,除有約定不分割外(最長5年),得隨時請求分割(民823)。
2.共有物協議分割登記請求權:為請求權
11
0
#1164397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10
5
#3877960
B:5年C:30年D:登記後
(共 1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92608
未解鎖
(B) 共有人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共 14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