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普通地上權乃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B)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C)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設定權利質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D)地上權人,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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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7), B(1364), C(387), D(257), E(0) #668490
統計: A(627), B(1364), C(387), D(257), E(0) #668490
詳解 (共 10 筆)
#4298570
X(A)普通地上權乃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第 832 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
使用其土地之權。
O(B)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X(C)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設定權利質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第 838 條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者,不在此限。
X(D)地上權人,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第 837 條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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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3485
| 第835條 |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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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1492
| 第832條 |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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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274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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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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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1491
| 第841-1條 |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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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857
841-1"一定空間範圍"是區分地上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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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599
(C)應該是838~設定抵押權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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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432
民法835條: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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