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不屬於夫妻之特有財產?
(A)妻之化妝品
(B)夫之行醫工具
(C)夫上班代步所駕駛之自用汽車
(D)妻之首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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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246), C(1963), D(230), E(0) #668497
統計: A(184), B(246), C(1963), D(230), E(0) #668497
詳解 (共 6 筆)
#955015
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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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6521
離婚後,你可以請求分配的十種婚後財產
剩餘財產分配的是夫妻「婚後」的財產,顧名思義,就是結婚後才新增出來的財產,但是婚前財產所生的孳息利息,一樣是算進婚後財產。不過,也有些婚後財產是不能被分配的,例如繼承或是其他無償方式所得到的財產以及慰撫金。那法院實務上,哪些婚後財產是可以分配的呢?
1.存款
不論是銀行、郵局甚至是外幣的存款都可以被算入剩餘財產分配。
2.股票
股票是很多人主要投資的部分,而股票的價值計算依照法院實務:以訴請離婚的前一日當作是基準日,以當日的股價來做價值計算。
股票是很多人主要投資的部分,而股票的價值計算依照法院實務:以訴請離婚的前一日當作是基準日,以當日的股價來做價值計算。
3.不動產
結婚後組成家庭,買房買地來作為自用住宅,所以,在離婚的剩餘財產分配中,不動產也佔據一個很重要的地位。但也因為不動產的價值多半極高,不過也會有人想要規避這個項目,很多人就會用借名登記當作藉口。比較特別的案例是:婚前買的不動產,在婚後賣掉,藉此來主張說是婚前財產。法院也認為,能夠被拿來當作是婚後財產的是婚前財產所生的孳息,以房子來看,租金才是屬於孳息,房子增值、賣掉的錢並不能算是婚後財產。
結婚後組成家庭,買房買地來作為自用住宅,所以,在離婚的剩餘財產分配中,不動產也佔據一個很重要的地位。但也因為不動產的價值多半極高,不過也會有人想要規避這個項目,很多人就會用借名登記當作藉口。比較特別的案例是:婚前買的不動產,在婚後賣掉,藉此來主張說是婚前財產。法院也認為,能夠被拿來當作是婚後財產的是婚前財產所生的孳息,以房子來看,租金才是屬於孳息,房子增值、賣掉的錢並不能算是婚後財產。
4.車子
買車是很多人的夢想,也是相對有價值的動產,在婚後所購買的車輛會以其購買時之價值來做財產的計算。
買車是很多人的夢想,也是相對有價值的動產,在婚後所購買的車輛會以其購買時之價值來做財產的計算。
5.儲蓄險
很多人將財產投入保單中,而若為要保人和受益人,即便是被保險人不是自己,也是屬於要保人的財產,婚後才投保的儲蓄險保單也可以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很多人將財產投入保單中,而若為要保人和受益人,即便是被保險人不是自己,也是屬於要保人的財產,婚後才投保的儲蓄險保單也可以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6.信託基金
除了股票、不動產的投資外,也會選擇買基金來作為一種更為保險的投資,這個項目當然也可以被視為財產的一部份,就跟股票、不動產一樣能分配。
除了股票、不動產的投資外,也會選擇買基金來作為一種更為保險的投資,這個項目當然也可以被視為財產的一部份,就跟股票、不動產一樣能分配。
7.勞保退休金
勞保是很多人繳了一輩子,在退休後來做為人生後半段的支出來源,因為這個項目的被拿來計算的比較少案例,所以大家多半都會忽略,但其實這筆錢在實務上也是有被拿來計算是婚後財產,拿來做剩餘財產分配的案例。
勞保是很多人繳了一輩子,在退休後來做為人生後半段的支出來源,因為這個項目的被拿來計算的比較少案例,所以大家多半都會忽略,但其實這筆錢在實務上也是有被拿來計算是婚後財產,拿來做剩餘財產分配的案例。
8.債權
簡單來說就是別人欠你的錢,跟他討錢的權利,像是婚後借給朋友100萬元,在離婚計算婚後財產時,債權可以被拿來做計算。
簡單來說就是別人欠你的錢,跟他討錢的權利,像是婚後借給朋友100萬元,在離婚計算婚後財產時,債權可以被拿來做計算。
9.公司投資額
這個比較少見,一般人可能很難會想到說,其實對於一家公司的投資,也是可以被視為婚後財產的,就如同股票一樣投資公司,也是一種財產。
這個比較少見,一般人可能很難會想到說,其實對於一家公司的投資,也是可以被視為婚後財產的,就如同股票一樣投資公司,也是一種財產。
10.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聽起來可能比較陌生,簡單來說,就是保戶過去所繳保費扣除必要支出後,存在於保險公司用來支應未來保險金給付之金額,這個項目就有點像是把錢先放在保險公司那邊,來負責支付之後保險相關事項的,所以這也可以被視為是財產,也可以用來計算在剩餘財產分配。
保單價值準備金聽起來可能比較陌生,簡單來說,就是保戶過去所繳保費扣除必要支出後,存在於保險公司用來支應未來保險金給付之金額,這個項目就有點像是把錢先放在保險公司那邊,來負責支付之後保險相關事項的,所以這也可以被視為是財產,也可以用來計算在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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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www.hcylawfirm.com/products/info.php?id=44504&title_id=
黃靖芸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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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7649
民法第1031-1條:
1.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ㄧ、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
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2.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
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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