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有配偶乙及子丙,甲生前預立遺囑,內容表示死後要將全部財產遺贈給好友丁,嗣甲死亡時,全部遺產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試問受遺贈人丁可得多少?
(A) 100 萬元
(B) 75 萬元
(C) 50 萬元
(D)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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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119), C(2387), D(96), E(0) #668506
統計: A(159), B(119), C(2387), D(96), E(0) #668506
詳解 (共 10 筆)
#4968103
財產100萬
1. 先依照第1144條算出配偶乙及子丙各自應繼分
配偶乙應繼分 與 子丙應繼分 平均 = 50萬及50萬
2. 再依照第1223條算出配偶乙及子丙各自特留分
配偶乙應繼分* 1/2 =25萬
子丙應繼分* 1/2 =25萬
3. 再依照第1187條 遺產自由處分之限制原則
遺囑人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 ( 配偶乙特留分=25萬, 子丙特留分=25萬),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所以 受遺贈人丁 可以拿到總財產扣除特留分後之餘額 100-25-25=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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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581
100*1/2*1/2=25
100-25-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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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263
§1225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債額比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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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161
如果應得特留分之人,不去聲請,是否還有特留分?還是這和限定繼承一樣,直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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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090
這題又沒講配偶跟子女有沒有要主張特留分...
沒主張前就是丁整碗拿走啊
題目有瑕疵吧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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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004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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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8192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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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一、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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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爸爸的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序,然後配偶可以跟兒子平均,所以媽媽拿50萬、兒子拿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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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爸爸要全部給丁
依民法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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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該拿到遺產的人繼承人,還是可以保留他的特留分
所以媽媽拿25萬、兒子拿25萬、丁拿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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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7780
*甲遺產新臺幣100萬元,
若無遺囑,
乙及丙應繼分個別為50萬元。
*遺囑不得違反特留分。
*配偶乙及子丙之特留分,
均為其應繼分1/2。
*配偶乙及子丙依照特留分,
各可分得25萬元。
*扣除特留分,
為丁可得之遺贈,
因此丁可得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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