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男乙女婚姻關係存續中生女丙。嗣後甲乙離婚,甲男另與戊結婚,並由戊收養未成年之丙。丙成年後與丁男結婚但尚無子女,某日丙女因故死亡。問丙之遺產應如何繼承?
(A)由甲、乙、丁共同繼承,每人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一
(B)由甲、乙、丁共同繼承,惟丁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C)由甲、戊、丁共同繼承,每人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一
(D)由甲、戊、丁共同繼承,惟丁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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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414), C(244), D(2135), E(0) #668503
統計: A(82), B(414), C(244), D(2135), E(0) #668503
詳解 (共 8 筆)
#4388333
因戊收養丙,為丙的養母,丙與生母乙的關係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所以生母乙無繼承權。
第1077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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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723
第一一四四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 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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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3853
甲男乙女婚姻關係存續中生女丙。嗣後甲乙離婚,甲男另與戊結婚,並由戊收養未成年之丙。丙成年後與丁男結婚但尚無子女,某日丙女因故死亡。問丙之遺產應如何繼承?
丙死
甲和乙離婚,戊收養乙,乙無繼承權,父母部分有繼承權為甲和戊
加上配偶丁
無子女
所以父母和配偶各得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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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577
#1077第二項+#1144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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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14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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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7939
乙不是生母嗎?
為何無繼承權!!??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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