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稱為:
(A)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B)財產酌給請求權
(C)扶養費請求權
(D)贍養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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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05), B(30), C(6), D(19), E(0) #668495
統計: A(3605), B(30), C(6), D(19), E(0) #668495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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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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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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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014
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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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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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9036
一、民法第1010條(分別財產制之原因-法院應夫妻一方之聲請而為宣告):
情境:當夫妻的財產管理問題出現爭議時,可以如何處理?
原則:夫妻之一方在以下六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法院可以應對方的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這六種情況包括: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未經同意處分財產,對共同財產的管理有不當行為,不當地減少婚後財產,以及其他重大事由。
例外:如果夫妻的總財產不足以清償總債務,或者夫妻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並且不同居已經超過六個月,那麼前述規定將適用於夫妻雙方。
二、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情境:當夫妻的法定財產制關係結束時,該如何分配剩餘財產?
原則:法定財產制關係結束時,夫妻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應平均分配。然而,這裡有兩種例外,即: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
例外: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或協力,或者有其他情況,使得平均分配失去公平性,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此外,法院在作出前述裁定時,會綜合考慮夫妻的家事勞動、子女的照顧養育、對家庭的整體貢獻、共同生活和分居的時間、婚後財產的取得時間、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1010 條 (分別財產制之原因-法院應夫妻一方之聲請而為宣告)
I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II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第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I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II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III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IV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V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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