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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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關於再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B)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 之義務
(C)於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有約定下,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得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給付
(D)我國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再保險無保險代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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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3F
高登 高二下 (2019/12/22)

原保險契約再保險契約有約定下,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得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給付

4F
Sasa 高二下 (2024/06/20)
A. 保險法第41條
B. 保險法第42條
C. 保險法第40條 直接給付條款
D. 保險法第53條
5F
hokiwangwang 高三上 (2024/07/29)

A.

保險法 第 41 條 (再保險人與原要保人關係)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B. 保險法 第 42 條 (原保險人與原被保險人關係)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C. 保險法 第 40 條 (原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間之權義)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D. 保險法 第 53 條 (保險人之當然代位權)

1.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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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關於再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