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再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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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hokiwangwang 高三上 (2024/07/29)
A. 保險法 第 41 條 (再保險人與原要保人關係)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B. 保險法 第 42 條 (原保險人與原被保險人關係)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C. 保險法 第 40 條 (原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間之權義)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D. 保險法 第 53 條 (保險人之當然代位權) 1.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