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程序議決外,其餘議案僅需經二讀會議決。 委員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決議有異議時,得依法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動議。 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請願」是民意表達最直接的方式,隨著民主思潮的發展,人民直接向立法院提出請求的案例日益增加。人民請願文書由秘書處辦理收文手續後,交由程序委員會審核其形式是否符合請願法規定或有無應補正事項
如請願內容非屬立法職權者,移送權責機關處理
若為行政事項,則逕予函復;若係依法不得請願者,即通知請願人。
請願文書經程序委員會形式審查通過後,交由有關委員會審查應否列為議案。成為議案者,由程序委員會列入討論事項,經大體討論後,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16 關於我國立法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須經三讀審查程序 (B)行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