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美國政府體制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制度設計旨在保障人民權利
(B)凡憲法所未規定的權力均保留給地方政府
(C)總統權力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
(D)行政、立法、司法各自有憲法賦予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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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575), C(1640), D(97), E(0) #3184109

詳解 (共 3 筆)

#5984370

(A)正確,截至目前為止,美國共通過了27項憲法修正案。其中,首10項憲法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過的,因為其主要規定了人民的權利和對政府的限制,因此被統稱為權利法案。

(B)正確,美國憲法§10修正案規定:本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保留給各州行使,或保留給人民行使之。

(C)錯誤,美國為總統制國家,所謂總統制係指總統同時為國家元首及最高行政首長,且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在形式上及法律上皆為分立狀態,三權間發揮彼此監督制衡效果的政府體制。美國總統既為最高行政首長,故代表行政權,與立法權、司法權彼此間為抗衡關係,美國總統權力並無高過其他權。

(D)正確,美國憲法§1,規定了立法機構,即美國國會的權力和組織;美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了行政機構,即美國總統的相關事項;美國憲法第三條,是對司法機關即美國聯邦法院系統(包括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

※美國的27項憲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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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美國憲法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wikipedi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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