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均得以統包方式辦理。
(B)統包工程採購之內容至少包含細部設計及施工。
(C)統包工程之廠商資格得通案規定為施工廠商。
(D)已訂有設計準則與施 工規範、明確的工作項目與技術工法者,應採最低標方式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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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9), C(7), D(4), E(0) #1638362

詳解 (共 3 筆)

#2996294
A:採購法第 24 條:   機關基於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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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1470
D此項規定已因不適用由主管機關刪除機關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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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615

統包作業須知103.10.24修改(工程企字第10300373120號 函)

四、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者,應撰寫機關需求書,作為招標之依據,並將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內容,及細部設計審查事項、權責與所需時程,載明於需求書中,列為招標文件之一;其決標原則,依個案特性採最有利標,或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並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撰寫內容,納入評選或評分項目,落實審查。

 

非"應採最有利標"

是"依個案特性採最有利標,或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規定採異質最低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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