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總統與行政院間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於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會減損憲法規定繼任或代行總統職權之雙 重保險機制
(B)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憲法明定之義務
(C)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 3 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D)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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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 B(2006), C(129), D(205), E(0) #2770836

詳解 (共 6 筆)

#5104512
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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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1948
  • 釋字419一、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引發本件解釋之事實,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 二、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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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809
釋字第419 號解釋: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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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1802
釋字第 419 號解釋文:一 副總統得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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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3084
依釋字419號解釋文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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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423

(B) 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憲法明定之義務→禮貌性辭職,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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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56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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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19 號解釋: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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