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規定之散布猥褻物品罪,依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受憲法保障
(B)大法官藉由加入安全隔絕措施之要件,限縮該規定涵蓋範圍,而維持該規定之合憲性
(C)含有性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之猥褻資訊、物品,若已採取安全隔絕措施,即不在該規定禁止範 圍內
(D)該規定因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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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1658), C(505), D(313), E(0) #2770839
統計: A(84), B(1658), C(505), D(313), E(0) #2770839
詳解 (共 9 筆)
#5104569
釋字第617號解釋白話一點
軟蕊: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的資訊或物品
硬蕊: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資訊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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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蕊 →要採取適當的隔離措施(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
硬蕊 →絕對禁止(即使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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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816
A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受憲法保障 →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 B大法官藉由加入安全隔絕措施之要件,限縮該規定涵蓋範圍,而維持該規定之合憲性
C含有性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之猥褻資訊、物品,若已採取安全隔絕措施,即不在該規定禁止範圍內 →未含有 D該規定因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 →沒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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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5914
釋字617
A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B是前開規定第一項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而為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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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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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4834
還是看不太懂c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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