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民防法規定,下列何者可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A)公民營事業機構不編組民防總隊,經通知其限期編組,自通知日起三個月內不編組者
(B)工廠作業人數已達一百人以上,未編組防護團,經通知其限期編組,自通知日起,三個月內不編組者
(C)學校人數未達一百人,亦未參與其他單位編組聯合防護團,自通知日起,一個月內不編組者
(D)民防團隊不辦理組訓、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者,經令其限期辦理,即將屆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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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73), C(31), D(105), E(0) #121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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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8526
答:B 依民防法第 24 條 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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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3008
<<民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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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編組民防團隊,經通知其 限期編組,自通知日起逾三個月不編組。 二、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之辦法,不辦理相關之編組、訓練 、演習、服勤或支援,經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不辦理
三、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 習或服勤,經令其限期參加屆期不參加。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勤 ,經令其限期參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並予以解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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