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時,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土地所有人,應按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
(B)契約另有補償之訂定者,從其訂定
(C)土地所有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未屆滿前,不得請求地上權人,於建築物可得使用之期限內,延長地上權之期間
(D)土地所有人於建築物可得使用之期限內請求延長地上權之期間,地上權人拒絕延長者,不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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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 C(204), D(90), E(0) #127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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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6702
民法  第 840 條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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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8835

民法第840條規定: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地上權人不願延長者,不得請求前項之補償。

第一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土地所有人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適用前項規定。

依第二項規定延長期間者,其期間由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斟酌建築物與土地使用之利益,以判決定之。

前項期間屆滿後,除經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者外,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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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5174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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