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對於死刑定讞之案件,其執行命令經法務部部長簽署後,依法應由下列何者執行?
(A)受命法官
(B)檢察官
(C)檢察總長
(D)檢察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21), B(4723), C(1600), D(439), E(0) #2593295
統計: A(821), B(4723), C(1600), D(439), E(0) #2593295
詳解 (共 10 筆)
#4529575
死刑執行的審核
審判程序結束、死刑裁判確定後,檢察官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60條將案件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也就是法務部;由法務部審核判決有沒有送達給被告和辯護人、本案有沒有非常上訴、再審、釋憲或赦免,以及受刑人有沒有心神喪失或懷孕等情形,都沒有這些情形才可以令准執行。
死刑的執行經過法務部的令准後,3日內在監獄內執行,由檢察官蒞視、書記官制作筆錄。但執行檢察官如果發現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可以在3日內電話聯絡法務部審核。
截取來源: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overnment-fundamental-rights/786
386
1
#5083739
刑事訴訟法(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第 460 條
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法務部)
第 461 條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第 462 條
死刑,於監獄內執行之。
第 463 條
第 463 條
I 執行死刑,應由檢察官蒞視,並命書記官在場。
II 執行死刑,除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之許可者外,不得入行刑場內。
II 執行死刑,除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之許可者外,不得入行刑場內。
監獄行刑法(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148 條
I 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應由檢察官簽發死刑確定待執行指揮書,交由監獄收容。
II 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得準用本法有關戒護、作業、教化與文康、給養、衛生及醫療、接見及通信、保管、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等規定。
III 監獄得適度放寬第一項之待執行者接見、通信,並依其意願提供作業及教化輔導之機會。
執行死刑規則(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第 3 條
I 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檢察署轉送相關之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但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
II 法務部對於執行檢察官依前項但書電請審核後,應將該案件函請最高檢察署再為審核。
53
0
#4789978
由檢察官主導刑罰之執行。如:押送犯人、繳交罰金、發監執行等…
4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