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著作之合理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必須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利用人始可主張合理使用
(B)著作之合理使用,可以排除著作人格權之侵害
(C)因公益目的而重製他人著作,相較於因營利目的而為重製,後者更可能成立合理使用
(D)大學教授因學校授課需要,於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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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30), C(18), D(448), E(0) #1221346
統計: A(103), B(30), C(18), D(448), E(0) #1221346
詳解 (共 4 筆)
#4464953
(A)必須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利用人始可主張合理使用(X;在「合理使用」範圍內,無需經著作權人之同意)
(B)著作之合理使用,可以排除著作人格權之侵害(X;「合理使用」不適用「者作人格權」
(C)因公益目的而重製他人著作,相較於因營利目的而為重製,後者更可能成立合理使用(X;營利目的重製較不成立合理使用,易侵害著作財產權)
(D)大學教授因學校授課需要,於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O)
(B)著作之合理使用,可以排除著作人格權之侵害(X;「合理使用」不適用「者作人格權」
(C)因公益目的而重製他人著作,相較於因營利目的而為重製,後者更可能成立合理使用(X;營利目的重製較不成立合理使用,易侵害著作財產權)
(D)大學教授因學校授課需要,於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O)
著作權法 第 65 條 (合法利用他人著作之判準)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著作權法 第 66 條 (著作人格權不受他人利用之影響)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
著作權法 第 44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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