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種情形時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所為之給付?
(A)期前清償
(B)因清償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
(C)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D)因不法原因為給付,而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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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14), C(30), D(811), E(0) #1221354

詳解 (共 4 筆)

#2256660

第180條(特殊不當得利~不得請求返還)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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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7490
第 180 條 (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
(共 3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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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469
題目有點亂呢,D選項的3601頁次那一段好像多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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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9339
原本題目:

24 下列何種情形時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所為之給付? (A)期前清償 (B)因清償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 (C)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D)因不法原因為給付,而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代號:3601頁次:4-3

修改成為

24 下列何種情形時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所為之給付? (A)期前清償 (B)因清償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 (C)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D)因不法原因為給付,而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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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1274
未解鎖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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