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時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所為之給付?
(A)期前清償
(B)因清償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
(C)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D)因不法原因為給付,而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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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634), C(168), D(4370), E(0) #161110
統計: A(157), B(634), C(168), D(4370), E(0) #161110
詳解 (共 10 筆)
#119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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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487
1.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
因不法原因為給付,而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
EX.丙向丁購買中古汽車一部'丁惡意未向丙告知該車為泡水之贓車'丙於事後發現'若丙為善意無過失之第三人'則丙可主張將已給付之價金返還.(因不法之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丁之一方)
from: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11204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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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669
因不法原因為給付,而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
故請求給付之人沒有不法原因,所以得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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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619
例如原本訂定買賣契約(有法律上原因),之後發現這契約是無效的(法律上的原因已不存在),買受人就可以依不當得利向出賣人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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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142
謝謝上述,整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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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096
第四款所謂的不法原因,就是指「這個給付所依附的關係,係屬不法」,舉個簡單的例子:賭金或是賭債。
from yahoo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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