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借一百萬元給乙,屆期乙無力償還,乙向甲表示願以與借款等值之珠寶抵償全部債務。甲同意並受領,
雙方債之關係消滅,此稱之為:
(A)代位清償
(B)代物清償
(C)債之抵充
(D)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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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880), C(63), D(58), E(0) #1221359
統計: A(22), B(880), C(63), D(58), E(0) #1221359
詳解 (共 3 筆)
#1389743
代位清償一般的定義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依照法律的規定取得債權人的權利,而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摘自法源法律網---
代物清償為要物契約,其成立僅當事人的合意尚有未足,必須現實為他種給付。他種給付為不動產物權的設定或移轉時,非經登記,不得成立代物清償。代物清償經成立時,無論他種給付與原定的給付,其價值是否相當,債之關係均歸消滅。---摘自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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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0612
以物作為清償,為代物清償(俗話說的拿值錢之物品抵債)
以人代為清償,為代位清償(俗話說的某人幫你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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