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殺人,以電話向警方報告自己殺人的事實,但不向司法機關報到。不久,警方依法拘提,甲無處可藏, 主動到案。應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自首,應減輕處罰
(B)自首,得減輕處罰或免除刑罰
(C)自首,得減輕處罰
(D)投案,可以在刑罰裁量時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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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5), C(174), D(535), E(0) #1221363

詳解 (共 3 筆)

#2256785

※自首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1.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

未發覺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如果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未發覺,即使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發覺,仍屬未發覺。

2.自首必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行為

3.自首必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如檢察署、警察局)或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為之。

自首之方式:可以口頭(如打電話)或書面,自行前往或託人代理為之,又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可,但以轉送至偵查機關時,才生自首之效力。自首,尚自動接受裁判為必要

自動接受裁判:固不必即時親身投案,如告知自己所在,自居於可能受裁判之狀態下亦可。如告知犯罪事實後隨即逃亡,則不成立自首。

司法院訴訟須知-自首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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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151
雖然甲是自己打電話向警方報告殺人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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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011

自首是指犯人在犯罪未被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具偵查權之人)告知其犯罪,並接受裁判。在中國大陸以及台灣,自首都是法定減刑事由之一。

投案是指犯罪已被發覺,但不知犯人,或已知犯人時,犯人主動到案,配合偵查並接受裁判。在台灣,投案不是法定減刑事由之一,而在中國大陸,投案是法定減刑事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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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1300
未解鎖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951號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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