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行為人將車輛違規停放於禁止停車區域,時間長達 12 小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為自然一行為,無論停放時間久暫,只能核予一次行政罰
(B)其為持續違法行為,屬法律上一行為,僅能核予一次行政罰
(C)其為違法狀態持續之行為,屬法律上一行為,僅能核予一次行政罰
(D)每逾 2 小時得連續舉發,並以舉發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之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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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1), C(49), D(672), E(0) #1229377
統計: A(3), B(21), C(49), D(672), E(0) #1229377
詳解 (共 1 筆)
#3581994
釋字604號(節錄)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而制定。依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訂公布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係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而為違規停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事件之規定,乃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以立法方式切割違規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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