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112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 20.2 萬元,王先生一家五口包括本人及配偶..-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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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Tana Fan 國一下 (2024/07/25)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前項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20.2萬*5=101萬
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70.8 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10 萬+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5 萬=85.8萬
基本生活費差額=101萬-85.8萬=15.2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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