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非地上權消滅事由?
(A)地上權人拋棄地上權
(B)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
(C)定有期限之地上權,期限屆滿
(D)設定地上權之土地遭公用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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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1759), C(151), D(626), E(0) #549243

詳解 (共 10 筆)

#810060
見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005

地上權消滅之事由

(一)所有權與其他物權混同
(二)所有權以外物權之混同
(三)拋棄
(四)存續期間屆滿
(五)當事人雙方合意終止
(六)積欠地租達二年總額,依法撤銷地上權者
(七)因土地重劃而消滅
(八)他人因時效取得地上權者
(九)約定消滅事由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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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834
(B)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EX.房子倒了,再蓋一棟還是可以繼續使用地上權,因為使用期限又還沒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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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30
97年司五  ( 答案B )
工作物或竹木滅失時,地上權消滅的情形為何? 
(A)消滅
(B)不消滅 
(C)視土地所有人之意思而定其是否消滅
(D)視地上權人之意思而定其是否消滅

民法第 841 條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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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334
民法第八百四十一條規定:「地上權不因工作物或竹木之滅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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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897
地上權消滅之事由(一)所有權與其他物權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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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7237

16. 下列何者非地上權消滅事由?
(A)地上權人拋棄地上權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
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B)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C)定有期限之地上權,期限屆滿

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其中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由法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
,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
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D)設定地上權之土地遭公用徵收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
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
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
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
得拒絕。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原設定地上權取得之對價,應在徵收補償地價內扣除之

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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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5561
第 841 條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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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662
謝謝4F的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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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996
除了拋棄期限屆滿、公用徵收外還有哪些是地上權的消滅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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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738
頂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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