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人民陳情案不予處理之敘述,何者為非?
(A)無具體之內容
(B)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
(C)同一事由尚未予適當處理卻一再陳情
(D)非主管陳情內容之 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向各機關陳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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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9), C(75), D(57), E(0) #1528582

詳解 (共 2 筆)

#2822588
第 173 條(得不予處理)(C)同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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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0135
行政程序法
第 173 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看清楚(C)是未予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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