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家庭暴力防制法規定,法院受理聲請緊急保護令,如認為被害人有急迫之危險者,應於 幾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A)1 小時
(B)4 小時
(C)24 小時
(D)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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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62), C(59), D(4), E(0) #1528589

詳解 (共 3 筆)

#1646046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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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7501
家庭暴力防制法第 16 條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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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610

這題答案應該是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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