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 死刑。
二、 無期徒刑。
三、 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 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16.下列何者,非屬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處罰的種類?(A)拘留(B)勒令歇業(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