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以下何種工程規模或金額,依營造業法規定
不需設置工地主任?
(A) 建築高度 36 公尺之新臺幣 4500 萬工
程。(無開挖地下室)
(B) 建築高度 21 公尺之新臺幣 4500 萬工
程。(開挖地下室深度 8 公尺)
(C) 建築高度 8 公尺之新臺幣 4500 萬工
程。(開挖地下室深度 12 公尺)
(D) 建築高度 20 公尺之新臺幣 4500 萬工
程。(開挖地下室深度 12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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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 B(1881), C(293), D(18), E(0) #3238526
統計: A(227), B(1881), C(293), D(18), E(0) #3238526
詳解 (共 4 筆)
#6419244
4-1 工地主任
工地主任係指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工地事務及施工管理之人
員【營造業法3.1.10】。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營造業法30.1】。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細
則18】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工地主任係指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工地事務及施工管理之人
員【營造業法3.1.10】。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營造業法30.1】。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細
則18】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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