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4 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時,如屬申請再鑑界,且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者,得於幾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
(A)10 年
(B)9 年
(C)7 年
(D)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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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2), C(3), D(256), E(0) #329616

詳解 (共 3 筆)

#3722061
第 214 條
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
地複丈費:
一、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申請再鑑界,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
三、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土地複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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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7586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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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4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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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
一、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申請再鑑界,經查明前次複丈確有錯誤。
三、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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