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00 號解釋,私有土地供作既成道路使用者,可能成立公用地役關 係,下列何者非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須具備之要件:
(A)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B)於通行之初,無論土地所有權人有無阻止情事均可能成立
(C)須經歷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D)若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即不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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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2391), C(136), D(1161), E(0) #716615
統計: A(82), B(2391), C(136), D(1161), E(0) #716615
詳解 (共 4 筆)
#981855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釋字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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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693
並無阻止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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