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我國法制現況,刑罰(或行政罰)與懲戒之關係,下列何者敘述為不正確?
(A)同一行為已受刑之宣告者,仍得予以懲戒
(B)經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得為免議之議決
(C)同一行為經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不得為懲戒處分
(D)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3), B(188), C(2354), D(196), E(0) #716618

詳解 (共 6 筆)

#1029800
公務員懲戒法

(A)

第 32 條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 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B)
第 25 條 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 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 十年者。
(C)
第 32 條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 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D)
第31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
37
0
#1250821

公務員懲戒法 104.05.20  修正 公懲法56: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公懲法20: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少退休(職、伍)金、級、俸、款、過或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8
0
#1015878
刑懲並行
5
0
#1058509
同一行為受刑之宣告,可以懲戒沒錯,A選項不能說錯,只能說不夠完美.
畢竟判刑同時褫奪公權是例外,不是原則(被判刑的並非大多會被褫奪公權). 選擇題也只是選最佳的,若沒言明考例外,只能回歸原則思考.

3
0
#1050127
A少了未褫奪公權 他並非"或" 所以也有錯
2
0
#1025710
請問本題的解釋條文是行政罰法第5章的「單一行為及述行為之處罰」嗎?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