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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 - 93 外交、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組:中華民國憲法#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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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3年 - 93 外交、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組:中華民國憲法#3113 |
科目:
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3年 - 93 外交、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組:中華民國憲法#3113
年份:
93年
科目:
公職◆憲法
16.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中央之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應如何編列?
(A)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五
(B)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
(C)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
(D)應優先編列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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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陳信宏
B3 · 201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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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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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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