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中央之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應如何編列?
(A)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五
(B)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
(C)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
(D)應優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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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49), C(238), D(4170), E(2) #132463

詳解 (共 6 筆)

#118541

第 164 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 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 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第 10 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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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603
§164已凍結,所以不用記此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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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351
凍結的條文就別記了  對背不完的考生來說只會更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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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903
記社會救助、國民就業、國民教育這三種預算要優先編列就好,本文當中已經停止適用的條文不必去記,有看過一次有印象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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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82
憲§164條整理如下:教育、科學、文化之...
(共 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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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856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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