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第 9 條第 1 項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款,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並自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逾期未繳納之當期稅款限繳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16.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分期繳納稅捐,未如期繳納之效果為何?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