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此債權人撤銷權之行使有無期間之限制?
(A)撤銷權永久存續,無期間之限制
(B)自該債權人不知有撤銷原因而自信託行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自該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自該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且自信託行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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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08), C(1959), D(449), E(0) #809170

詳解 (共 1 筆)

#1236729

信託法

第6條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Ⅱ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
Ⅲ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第7條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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