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提供之工作條件或所為之管理,認為不當時,可提起何種救濟途徑?
(A)行政訴訟
(B)複審
(C)申訴、再申訴
(D)訴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7), B(112), C(2337), D(233), E(0) #136513
統計: A(117), B(112), C(2337), D(233), E(0) #136513
詳解 (共 7 筆)
#911496
申訴(服務機關)
再申訴 (保訓會)
再申訴 (保訓會)
66
0
#703001
公務人員保障法77(申訴、再申訴)
Ⅰ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33
0
#2425327
申訴則是針對機關的管理措施。(公務人員保障法77)
復審是針對改變公務人員身分,或對其身分有重大影響的情形,以及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公務人員保障法25)
「重大影響」的定義,列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43、323、338、455、483、491號。
來源: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117000016KK09722
23
1
#5375053
對於行政處分不服認為不當或違法➡️復審
對於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認為不當➡️申訴、再申訴
8
0
#5635356
工作條件或所為之管理認為不當→申訴(服務機關)、再申訴(保訓會)、行政訴訟(行政法院)
行政處分不服認為不當或違法→復審(保訓會)、行政訴訟(行政法院)
2
0
#7302797
對於「行政處分」不服認為不當或違法➡️復審。
對於「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認為不當➡️申訴、再申訴。
0
0